(2014)长法民初字第056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项吉生与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吉生,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5637号原告项吉生,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水井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韩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吉生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庆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吉生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吉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项吉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