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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杜仕丽与成都金麒麟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仕丽,成都金麒麟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终字第5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仕丽,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齐才,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麒麟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仕丽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麒麟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仕丽于2009年7月1日应聘到金麒麟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金麒麟公司与杜仕丽于2012年7月1日签订了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该合同约定金麒麟公司每月向杜仕丽支付工资1100元,其中包含基本工资770元、绩效工资330元。2014年1月24日,杜仕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金麒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800元、赔偿金12000元。2014年3月28日,崇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崇劳人仲裁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解除金麒麟公司与杜仕丽的劳动关系,金麒麟公司在裁定书生效后10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杜仕丽经济补偿金5500元,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200元;2、驳回杜仕丽的其他仲裁请求,金麒麟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4月2日,金麒麟公司与成都福寿XX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寿康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金麒麟公司将位于四川省崇州市世纪大道225号的厂房及附属设备出租给福寿康公司用于生产生物制剂,租赁物交付时间为2013年4月8日,租赁期限从201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9日止。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以下证据:崇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考勤表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金麒麟公司与杜仕丽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金麒麟公司是否应向杜仕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金麒麟公司虽然与福寿康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并将厂房出租给福寿康公司使用,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杜仕丽的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工资待遇标准等均未发生改变,金麒麟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将厂房出租给福寿康公司前后,明确告知过杜仕丽其工作地点的经营管理主体已由金麒麟公司变更为福寿康公司。金麒麟公司将厂房出租以后,杜仕丽仍然在原工作岗位工作,有理由相信前述租赁协议的履行并未改变金麒麟公司与杜仕丽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金麒麟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的会议纪要、公示材料或书面通知。杜仕丽于2014年1月24日向崇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金麒麟公司突然与杜仕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金麒麟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为,杜仕丽虽然未明确提出与金麒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杜仕丽要求金麒麟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就隐含了欲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金麒麟公司在起诉状中也自认其告知了包括杜仕丽在内的所有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相关事宜,说明金麒麟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故杜仕丽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应视为金麒麟公司、杜仕丽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杜仕丽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当日已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金麒麟公司依法应向杜仕丽支付从2007年10月22日杜仕丽入职至2014年1月24日申请仲裁时止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杜仕丽的工作年限,金麒麟公司应支付杜仕丽的经济补偿金为5500元(1100元×5年)。(二)关于金麒麟公司未与杜仕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金麒麟公司是否应向杜仕丽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首先,金麒麟公司从2009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均与杜仕丽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金麒麟公司第三次与杜仕丽续订劳动合同时,杜仕丽就应当知道可以与金麒麟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杜仕丽到2014年1月24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要求金麒麟公司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杜仕丽亦无证据证明该项请求的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杜仕丽称不知道可以与金麒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杜仕丽提出要求金麒麟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金麒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杜仕丽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500元;二、金麒麟公司不支付杜仕丽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金麒麟公司负担。原审宣判后,杜仕丽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金麒麟公司在将厂房出租给福寿康公司后并未向杜仕丽尽到告知义务,后单方面解除与杜仕丽的劳动合同并停止为杜仕丽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应当适用仲裁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金麒麟公司向杜仕丽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800元,为杜仕丽补缴2014年1-7月的社保。金麒麟公司答辩称,金麒麟公司已经将厂房整体租赁的事宜告知所有员工,杜仕丽也在2013年4月与福寿康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杜仕丽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杜仕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杜仕丽关于社保的上诉请求超出了仲裁的和原审的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杜仕丽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中,杜仕丽向本院提交金麒麟公司多名员工书面证言一份,拟证明2013年6月金麒麟公司召开职工大会时未告知职工厂房出租及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2014年金麒麟公司停止缴纳社保费用,杜仕丽方知金麒麟公司将厂房出租给福寿康公司。金麒麟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质询,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金麒麟公司是否应当向杜仕丽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崇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崇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杜仕丽关于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后,杜仕丽并未提起起诉,应视为杜仕丽对前述仲裁裁决书的认可。现杜仕丽在二审中又提出关于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超出本案原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关于金麒麟公司是否应当向杜仕丽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因杜仕丽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前述仲裁时效,原审法院未予支持该诉讼请求,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关于杜仕丽主张的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因杜仕丽在提起仲裁时并未提出,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杜仕丽可另行提起仲裁,主张其权利。综上,杜仕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确认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杜仕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