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王钦武,张金辉,张显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行长。被执行人:王钦武,农民。被执行人:张金辉,农民。被执行人:张显法,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钦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杰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周会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初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