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州海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海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海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华山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伯然,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正阳花园9号楼1单元15层西户。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对新乡市新飞大道以东,柳青路以南,海河路以北,丰华街以西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乡市新飞大道以东,柳青路以南,海河路以北,丰华街以西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地号04-47-1),面积205579.64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郑州海创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