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志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5280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被告何志辉,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正在联系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顺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旸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