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公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加迪与张荣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迪,张荣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赵加迪,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荣生,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迪诉被告张荣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加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荣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加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祖余芬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