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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央雪与朱妙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央雪,朱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王央雪。被执行人朱妙琴。本院在执行王央雪与朱妙琴(2014)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妙琴名下资产一时难以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