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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浙华与邵贤晓、邵永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浙华,邵贤晓,邵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徐浙华。被执行人邵贤晓。被执行人邵永根。申请执行人徐浙华与被执行人邵贤晓、邵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金东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5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