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兰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邓锐标。委托代理人:郭陈碧。委托代理人:林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英,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委托代理人:周志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为212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怡代理审判员 余盾代理审判员 蔡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辉杨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