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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山东省招远化工总厂与李中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招远化工总厂,李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化工总厂。被执行人李中伟,男,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招城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中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解放东路分理处存款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中伟银行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强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