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山东省招远化工总厂与李中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招远化工总厂,李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招远化工总厂。被执行人李中伟,男,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招城民初字第36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中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解放东路分理处存款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中伟银行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强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