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曹军花与李琴、陆胜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花,李琴,陆胜平,承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曹军花。委托代理人曹玉才,系曹军花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琴。被告陆胜平。被告承娟。原告曹军花诉被告李琴、陆胜平、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芝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军花、被告李琴、承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军花诉称:2012年12月,经被告承娟担保,被告李琴、陆胜平向原告曹军花借款45万元,2013年8月26日,被告李琴、陆胜平补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被告承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李琴、陆胜平一直未还,被告承娟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1、李琴、陆胜平立即归还借款45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9月26日利息为58500元);2、判令被告承娟对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审理中,曹军花表示利息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被告李琴辩称,借款45万元是事实,愿意与曹军花协商。被告陆胜平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被告承娟辨称,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曹军花向李琴出借45万元,并通过承娟账户向李琴账户转账45万元。2013年8月26日,李琴、陆胜平就上述45万元向曹军花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借曹军花人民币45万元,月息壹分计算。承娟��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上述借款的利息,李琴支付到2013年7月,共支付25000元。以上事实,有曹军花提供的借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原告曹军花、被告李琴、承娟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琴、陆胜平向曹军花借款45万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李琴、陆胜平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曹军花主张李琴、陆胜平支付借款的相应利息,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承娟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承娟对李琴、陆胜平所欠曹军花款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琴、陆胜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军花借款45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二、承娟对李琴、陆胜平上述给付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琴、陆胜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5元减半收取4442.5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62.5元(曹军花已预交),由李琴、陆胜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曹军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