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海悦与仲飞龙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悦,仲飞龙,宋晓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赵海悦,女,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仲飞龙,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宋晓旭,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赵海悦诉仲飞龙、宋晓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