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添煌、傅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添煌,傅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65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添煌,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峰杰,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傅某某,居民。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添煌及其辩护人林峰杰,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谢添煌和其雇员被告人傅某某驾驶闽C×××××号轿车从厦门出发至漳州市芗城区,后沿途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向周边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你好,专业办理各行银行信用卡、信用卡提额,无抵押贷款最高80万元,不成功不收费,手续简单,当天受理,欢迎合作,电话4000××××5陈经理”的诈骗短信,共计发送短信81820条。当日17时许,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驾车在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证人陈某某、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添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差,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添煌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发送短信81820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是帮别人发广告,没有诈骗,对罪名有异议。被告人谢添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添煌供述其系帮陈志军发短信,请求对二被告人是否有诈骗意图进行客观评价;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对被告人谢添煌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是谢添煌雇佣的,也没有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驾驶闽C×××××号现代牌轿车,携带伪基站、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工具到漳州市芗城区,后由被告人傅某某驾车,被告人谢添煌操作伪基站、笔记本电脑以及手机等工具,向途经街道周边不特定的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你好,专业办理各行银行信用卡、信用卡提额,无抵押贷款最高80万元,不成功不收费,手续简单,当天受理,欢迎合作,电话4000××××5陈经理”的诈骗短信。截至当天17时许,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驾车在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时,共计发送短信81820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1)陈某某(傅某某妻子)证实,2014年3月19日12时许,谢添煌打电话给傅某某说要出去转一下,其就和老公傅某某一起。谢添煌开车过来接他们,从厦门往漳州开,谢添煌开车在漳州市区转,后谢添煌要操作电脑,就叫傅某某开车。谢添煌在操作电脑、接电话。其问谢添煌弄电脑有什么好赚的,谢添煌说这个不能告诉你们,后他在接电话,在电话上讲帮人家办信用卡,办贷款,办成后要抽2%的手续费,还要银行的流水账,问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说要查增信用等。他把对方的姓名、电话号码记在本子上。谢添煌一直把电脑抱在身上,拿一个手机,把3402等数字输在电脑上,其问这些数字是干什么用的,他说是移动信号。后来车子在漳州市区被拦住了,公安机关把车打开检查,才发现后备箱有一台仪器。(2)华某某证实,其之前有向联通公司申请宽带网络,当时有申请好几个号码的宽带,后来没有使用了。之前申请的联通宽带是否有包括0592-3221076或132××××6407的号码其不清楚。其不认识叫陈志军的男子。(3)林某某证实,其和谢添煌是朋友关系。其有办理了两张卡号为62×××77和62×××18的农业银行卡,当时都是为了发工资才办这两张卡。2013年3、4月份的时候,谢添煌向其借银行卡说要向别人转账,其就将两张银行卡借给谢添煌,至今银行卡都没有还给其。其不认识叫陈志军的男子。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谢添煌于2014年3月19日供述,其和傅某某、陈某某三人驾驶闽C×××××黄色现代瑞纳轿车从厦门到漳州,在车上发送诈骗短信被公安局当场查获。诈骗短信的内容是“你好,专业办理各行银行信用卡、信用卡提额,无抵押贷款最高80万元,不成功不收费,手续简单,当天受理,欢迎合作,电话4000××××5陈经理”,短信内容是其自己编的,用来诈骗的。其于2013年2月份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先用连接伪基站的笔记本电脑把要发送的短信内容编好,再把要发送短信所显示的号码编好,后用一部诺基亚手机测试附近的频点,把频点输入笔记本电脑中,最后点击开启发送就可以了,机器会自动把其编好的短信发到车子附近的人的手机上。发完短信后,相信短信内容想办信用卡或者想贷款的人就会拨打短信上的电话,电话会自动转移到其一部诺基亚手机上,其接到电话后会问对方要办理什么业务,然后留下对方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如果对方要办理业务,其就让对方按其通知将一定金额的钱存在银行卡上,等对方存完款后,其会让对方告诉其卡内余额,然后告诉对方其已经将钱打到他卡上,对方查不到,其就说要激活才能收到钱,后让对方到自动取款机上根据其提示进行操作,其会让对方按转账键,再输入其要对方转账的卡号,激活码就是对方银行卡余额,这样对方银行卡的钱就转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钱就骗到手了。到其被抓时,总共发了81210条诈骗短信,其有接到几个想贷款和办信用卡的电话,都记在本子上,其只是让他们要准备一些钱存到他们的银行卡上,等可以办时再通知他们,还没有继续骗下去就被抓了,其还没有骗到钱。其还没有准备银行卡用于诈骗。其在网上看到有人用这种方式诈骗,且其做过担保公司,对银行业务比较熟,就想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其做虚假信息诈骗是想赚点钱。伪基站设备包括一台机子装在后备箱,还有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一些电源线和三个天线。车上被查获的四部诺基亚1112手机,其中一部是用于测试频点的,两部是广州联通的号码,其中一部是用于转接4000666325的电话,另一部是备用来接电话,也可以打电话。还有一部没有手机卡,没有用过。其认识傅某某后有叫他帮其做事,也有告诉傅某某到漳州测试伪基站,发一些帮人家办理信用卡、贷款等的诈骗短信。其有问他会不会发短信或接电话,他说只会开车,于是其就让他帮忙开车。其还没有和傅某某谈工资待遇的事,其想等有骗到钱再说。谢添煌于2014年3月28日供述,其是通过利用车上的伪基站向周边的手机发送诈骗短信,骗取对方把钱转到其指定的银行卡上这种方式诈骗的。2014年3月19日要出发到漳州发诈骗短信的时候其有告诉傅某某要去发诈骗短信,傅某某说不会操作,其让他负责开车。到漳州市芗城区后,傅某某负责开车,其到车后排利用伪基站发送其之前编好的诈骗信息,信息发出去后就有人打电话进来,其就让对方去存款,这些人的钱均未骗到手。其诈骗就是想赚点钱。谢添煌于2014年5月22日供述,其之前向公安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属实。其使用的伪基站是网上买来的,自己安装在汽车上。笔记本电脑也是网上买来的,其购买的伪基站设备是一整套的,包括测频手机、笔记本电脑、天线等。买来的时候,卖家已经将笔记本电脑中发送短信的软件和手机中测频软件安装好了。每发送一条短信,笔记本电脑界面就会显示计数的条数,且自动存储在系统内。伪基站设备买来后,仅其一人在用,没有让其他人使用过。其使用伪基站没有经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其知道使用伪基站能向周围被捕捉到信号的手机强行发送信息。谢添煌于2014年6月11日供述,其利用伪基站发送的短信不是其要诈骗的,而是其一个叫陈志军的朋友让其发的,他有没有在做信用卡业务其不清楚。操作伪基站发送短信的过程于其之前的供述基本一致。其知道这种群发短信业务,一次能发送大量的短信,应该会挤占原有通信资源,多少会影响移动信号的质量。谢添煌于2014年7月21日供述,其用伪基站发的短信不是其自己要发的,是其朋友陈志军叫其帮忙发的,如果办成一笔业务就让其抽200元。短信的内容是陈志军给其的,上面的联系方式本来要写陈志军的电话,因为其和陈志军不是很熟,怕他做成业务不告诉其,所以其就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4000××××5,有人要办理业务的话,其就把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记下来,再提交给陈志军。其接到电话后,就问对方的基本情况,并让对方准备存一定金额的钱到他的银行卡上,因为陈志军说要有流水账,所以才让对方存钱。傅某某不知道发短信的业务是陈志军委托的。陈志军的家庭住址、职业等,其都不清楚,他的联系电话是0592-322****,其的朋友没有人认识陈志军。其没有见过陈志军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是陈志军自己说的。其之前在公安机关因为害怕所以承认自己是诈骗。庭审中,被告人谢添煌供述,其通过伪基站发送短信不是用于诈骗,而是陈志军让其发广告,短信内容是陈志军给其的,其有怀疑该短信是诈骗短信,但其没有想过要去骗人。公安机关查获两本笔记本中的电话号码是其记的,是根据陈志军的要求,有人打电话来咨询的话,其就把电话号码机下来。傅某某不知道陈志军要其发诈骗短信。(2)傅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供述,其和妻子陈某某、谢添煌三人驾驶闽C×××××黄色现代轿车到漳州市区,其负责开车,谢添煌坐在后面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诈骗短信,后被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在车上查获一套伪基站设备,包括一个银色方形的铁盒子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四部诺基亚手机等物品,这些东西都是谢添煌的。出发前,谢添煌有跟其说要出来发一些代办信用卡、提高信用卡额度和贷款的诈骗短信,后谢添煌开车载其到漳州后,问其懂不懂得操作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或接听电话,其说只会开车,谢添煌就让其开车,他则坐在后座,用笔记本电脑将短信内容编好,后用一部诺基亚手机测试附近的频点,随后把相应的频点输进去。谢添煌在群发短信时,其手机也有收到该短信,内容为“你好,专业办理各行银行信用卡、信用卡提额,无抵押贷款最高80万元,不成功不收费,手续简单,当天受理,欢迎合作,电话4000××××5陈经理”,该短信是谢添煌自己编好,后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出去的,其收到该短信后就赶紧将短信删除掉了。通过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附近的人接收到后,如果相信短信内容,会拨打短信上的电话过来咨询,谢添煌就跟对方介绍,后让对方根据贷款额度将一定金额的钱存到对方本人的账户,对方存款后,谢添煌就跟对方说已经将钱打到对方的账户,让对方去银行查询,对方查询后没有收到钱,谢添煌就说账户需要激活,然后就让对方在柜员机上操作,将钱转到谢添煌的账户上。谢添煌有接到七、八个人打电话咨询贷款业务,谢添煌有向对方介绍如何办信用卡和贷款,其有看到他将打电话过来的人的基本情况记在本子上,但还没有人把钱转到谢添煌的账户上。谢添煌还没有说要给其多少钱,其不会发送短信,只会开车,只是想赚点钱。傅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供述,其之前向公安机关所做供述属实,笔录经其核对并签名。2014年3月19日,谢添煌载其和其妻子从厦门出发并告诉其要去发一些帮人家办理信用卡、贷款之类的诈骗信息。谢添煌操作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有人相信后打电话过来,谢添煌在接电话,其负责开车。傅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供述,其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内容属实。2014年3月19日,谢添煌说要驾车带其出去走一走,就驾车载其和陈某某到漳州,后谢添煌就下车安装一台伪基站设备,并说这台伪基站设备是要用来群发短信,问其懂不懂得操作伪基站设备将诈骗短信群发出去和接听电话,其说不会,他就叫其开车,他在后排操作电脑、手机和伪基站设备,其就驾车在漳州市内走走停停。谢添煌通过伪基站设备将短信群发出去后,其移动手机有接收到该短信,肯定是占用移动公司的信号或频率。这种伪基站设备每次可以群发大量的短信,因为占用移动公司的信号频率,肯定会对他们的信号造成影响。谢添煌发送的这条短信其不知道是他自己编的还是别人提供给他的,其只看到他有在自己编写信息,并说是用来诈骗的。其不认识陈志军。庭审中,被告人傅某某供述,谢添煌没有雇请其,其只负责开车,谢添煌在车后座操作电脑。其有收到短信,认为没有用就马上删掉了。谢添煌之前有跟其说是跟别人合作,别人叫他发的。3、物证、书证:(1)漳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谢添煌、傅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指定管辖的批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他字第82号文件,证实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漳州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管辖;2014年6月20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指定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6月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该案指定由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记录。(3)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于2014年3月19日在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抓获谢添煌、傅某某,并当场查扣伪基站发射器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四部等物。(4)扣押清单及照片、行驶证、记事本内容,证实于2014年3月19日向谢添煌扣押到银行卡五张、诺基亚手机三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发射台一台、轿车型小客车一辆、记事本二本及其记载的电话号码等内容。(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出具的伪基站对移动信号影响证明,证实对公安机关向谢添煌、傅某某扣押的伪基站设备干扰程度进行测试,证明伪基站开通后,信号质量下降,30db,即变差1000倍。直接导致正在正常通话的用户直接掉话,影响正常用户通信。根据国家标准,C/I必须大于9db时,GSM网络才能正常通信。因此可以看出伪基站在使用过程会严重影响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会使用户脱网,导致通信中断。(6)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查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验检测意见、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查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证实于2014年8月13日对向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查扣的涉嫌破坏公共电信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装置一台进行检验检测,在检验检测过程中,由于被检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接通电源后无法开机,因此未能对该设备进行相关检测。通过设备外观检查,被检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标注相关生产厂家、核准型号,属于“三无产品”。(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共发出81210条短信。经查,接收用户没有存在重复情况,共有81210个用户收到该短信,详细手机用户见卷宗里所附光盘的对抗005-1395210556.txt文件。(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信息表,证实05923221096的号码,绑定号码132××××6407,机主为华某某。4、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经对向谢添煌、傅某某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内的内容进行检查并附有光盘,检查出本机系统中安装有应用软件系统GSMS,该应用软件操作界面简单易用,2个人机交互控制界面:“业务面板”和“控制面板”。“业务面板”功能有:显示号码、业务名称、发送时间、发送计数、业务添加等。“控制面板”功能有:频点设置、功率调解、并发数、运营商选择等。GSMS系统“业务名称”显示,系统发送以手机号码106533556789发出短信,信息内容为:“你好,专业办理各银行信用卡,信用卡提额,无抵押贷款最高80万,不成功不收费,手续简单,当天受理,欢迎合作。电话4000666325陈经理”,该系统统计记录显示,此条信息共发送81210条。(2)于2014年3月19日所做的检查笔录,检查人员在闽C×××××的黄色现代瑞纳轿车后备箱里查到伪基站发射台一个,黑色联想B475E笔记本电脑一台,后排座位上查获诺基亚手机散步,在副座的座位上的纸箱里查获诺基亚手机一部,在驾驶室车门工具箱里查获农业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车后排查获记事本两本等物。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添煌伙同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虚假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信息数量达81210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添煌辩称其系帮人发广告,没有诈骗。经查,被查扣的伪基站设备系被告人谢添煌购买并使用,且被告人谢添煌归案后曾经多次供述其利用伪基站发送的短信是诈骗短信,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并供述其有告知被告人傅某某要到漳州发送诈骗短信,被告人傅某某对该事实亦曾经供认,二被告人关于诈骗方法等内容的曾经供述,可相互印证,并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人谢添煌辩称系陈志军雇请他发广告,但根据被告人谢添煌提供的联系方式,经查证,并非陈志军所有。被告人谢添煌的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傅某某辩称其并非谢添煌雇佣,也不知道谢添煌发送诈骗短信。经查,被告人傅某某曾经供述谢添煌让其帮忙做事,其也同意。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添煌告诉其要去漳州群发诈骗短信,其负责开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添煌亦曾经供认,并有证人证言予以印证。综上,被告人傅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添煌对犯罪事实拒不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傅某某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谢添煌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添煌、傅某某已实施发送81210条诈骗短信的行为,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添煌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处罚的量刑建议不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添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交)。二、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交)。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三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发射台一台、轿车型小客车一辆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莉娜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人民陪审员 李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鹏速 录 员 李昊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