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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建民初字第04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建民初字第04357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