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建民初字第04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建民初字第04357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