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崇阳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崇阳县中医院与陈某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崇阳县中医院,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崇阳县中医院。法定代理人徐匹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学华,该院医务科主任。申请人陈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系陈某甲之子。申请人崇阳县中医院、陈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崇阳县中医院、陈某甲因医疗纠纷,经崇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0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崇阳县中医院赔偿陈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陈某甲在领到司法确认书当日办理出院;2、付款方式:120000元在双方当事人领到司法确认书当日支付,余款50000元在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双方确定转账账户名为陈某甲,账号为6210985200025540976;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到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再主张任何权利;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机关各执一份,崇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全部当事人向本院承诺:承诺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全部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全部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