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973号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许某,男,住址同上。原告刘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霍园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刘某、许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1日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现大女儿已结婚,小女儿今年9岁。现刘某、许某经常吵架,并已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离婚;2、婚生女许某甲由刘某抚养,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平分双方共有的位于杜集区****的房屋,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4、各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债务;5、本案诉讼费由许某承担。许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女许某甲由许某抚养。杜集区****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许某母亲,许某没有所有权。经审理查明:刘某、许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1日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8月24日生育一女许某乙,2005年9月21日生育一女许某甲,自2006年5、6月份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刘某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后于2012年7月12日撤回起诉。2013年5月17日第二次向本院提起与许某的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不准予两人离婚的判决。2014年9月刘某第三次向本院提起对许某的离婚诉讼。另查明:刘某目前月收入1000元,许某月收入1500-2000元。婚生女许某甲现就读于濉溪***小学**年级(系寄宿制私立学校),日常生活、学费等多由刘某照顾、负担。2005年,刘某、许某在原有***村土地的基础上,共同建造住房一处(北屋二层计6间、东屋3间、过道1间)。双方均表示各自无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太阳能热水器和洗衣机各一台、雅迪电动车一辆。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自认、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复印件��、淮北市石台镇童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刘某三次起诉与许某离婚,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刘某坚持不同意和好,要求离婚,视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刘某要求与许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自刘某与许某分居生活开始,婚生女许某甲的学习生活多由刘某照顾,对刘某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和依赖,综合刘某、许某的经济能力、家庭生活环境、双方对婚生女许某甲的态度等方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能给子女创造较好的生活、教育环境考虑,对刘某诉请婚生女许某甲由��抚养,本院予以支持。从目前许某的支付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上考虑,本院酌定许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许某甲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在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洗衣机和雅迪电动车归刘某所有,太阳能热水器归许某所有。因刘某和许某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手续及房屋准建手续,故本院对此暂不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女许某甲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许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许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共同财产的分配:洗衣机和雅迪电动车归原告刘某所有,太阳能热水器归被告许某所有;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许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