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清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东龙与烟台市宏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龙,烟台市宏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清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东龙被告:烟台市宏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龙与被告烟台市宏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家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