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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刘某甲,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明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结。原告刘某甲诉称,200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举行婚礼,于2004年1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3月原被告去吉林延吉打工,2014年9月10日被告李某某带次子外出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长子刘某丙,长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刘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举行婚礼,于2004年1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25日生长女刘某乙,2008年10月31日生长子刘某丙,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10月30日生次子刘某丁,现随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育有三个孩子,原被告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但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为了有利于婚生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长女刘某乙,长子刘某丙应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婚生次子刘某丁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长女刘某乙,长子刘某丙应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婚生次子刘某丁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