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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鄢家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鄢家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769号罪犯鄢家兵,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武侯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家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19年1月14日止。于2007年6月27日送锦江监狱服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372号、(2012)成刑执字第2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鄢家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鄢家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牟世清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