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皖民申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玉与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6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静,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王玉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申请再审称,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3360元,2013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1041元,一个月经济补偿金2800元。本院审查认为,王玉一审诉请支付其2013年6月24日至6月28日工资,原判经查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已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其申请再审称6月29日至7月4日仍在公司工作,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一审诉求不符,故其提出公司考勤记录表是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王玉请求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3360元,2013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1041元,原判已予支持。王玉自行离职,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王玉连续旷工三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判对王玉请求判令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