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福军与李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军,李国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刘福军,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被告李国朋,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市。原告刘福军与被告李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