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4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贾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4234号罪犯贾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昆刑二初字第0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贾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贾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贾创于2013年1月、2013年10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贾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刚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莹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