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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连法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伟志、黄勇志、唐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黄伟志,黄勇志,唐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连法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曾荣谦,主任。委托代理人伍运廉,该社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张智生,该社业务员。被执行人黄伟志,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黄勇志,男,汉族,43岁。被执行人唐爱凤,女,汉族,41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伟志、黄勇志、唐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华鸿拍卖行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借款抵押物进行了公开拍卖,由买受人赖运新以最高价706200元竞得,本院已经将拍卖房产移交买受人赖运新使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河连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周金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