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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曾小玲与XX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玲,XX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曾小玲,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XX芳,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小玲与被告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小玲负担。审 判 长  陈玲玲人民陪审员  康玉金人民陪审员  王文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