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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甲等四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757-1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甲,女,汉族。被告周某乙,女,汉族。被告周某丙,女,汉族。被告周某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等四人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也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文章审 判 员  周海兵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红附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