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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管志方与黄莉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志方,黄莉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076号原告管志方。委托代理人陈维先。被告黄莉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商瑜、马列伟。原告管志方与被告黄莉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志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维先、被告黄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案涉事故概况:2014年7月10日,被告黄莉莉驾驶沪C×××××号轿车与步行的原告管志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黄莉莉承担全部责任。二、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被告黄莉莉驾驶的沪C×××××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三、原告受伤治疗的概况:原告管志方受伤当日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7月11日、12日、13日连续在该院门诊检查治疗,后根据医嘱于7月14日办理住院手续,被确诊为“脑震荡、头皮挫伤”,经治疗后于7月29日好转出院,共计支出医疗费9369.6元(含被告黄莉莉为其垫付的285.2元)。被告黄莉莉在庭审中陈述,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作为其承担的本案诉讼费,不主张返还。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70元(15天×18元/天)。五、营养费,原告主张150元(15天×10元/天)。六、护理费,原告主张2054.4元(15天×2×69.48元/天)。七、误工费,原告主张7317(81.3元/天×90天)。八、交通费,原告主张322元。双方有争议的为第六至第八项,其余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予以赔偿。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本院核定原告管志方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经本院审核,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9369.6元均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5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误工费,经本院法医审核,原告的休息期限以2个月为宜,结合原告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本院以原告事发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2435.08元/月支持原告误工费计4870.16元(2435.08元/月×2月);4、护理费,经本院法医审核,原告的护理以住院期间1人护理为宜,故本院支持原告护理费1042.2元(68.48元/天×15天);5、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的住院时间、门诊次数等因素认为原告主张322元基本合理,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黄管志方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人民币16023.96元,均属于交强险范畴,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额予以赔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管志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6023.96元。二、驳回原告管志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莉莉负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分行,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苏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