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芶开荣与张天秀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芶开荣,张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江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芶开荣。被执行人张天秀。关于申请执行人芶开荣申请执行张天秀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天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芶开荣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天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芶开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天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1386.2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元,共计人民币32519.25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519.25元。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崇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