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督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对陈宝库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陈宝库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吉农民督字第3009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负责人王洪丰,主任被申请人陈宝库,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2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0.1775‰,还款时间为2010年2月27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为证。2014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宝库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2日始至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10.1775‰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14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