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文祥祥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祥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742号罪犯文祥祥,男,1987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祥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被告人文祥祥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24年12月2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成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对罪犯文祥祥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文祥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文祥祥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文祥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祥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祥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牟世清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