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4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达福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达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4483号罪犯王达福。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达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达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达福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王达福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达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王达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达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达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