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与吕明晖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吕明晖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1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2-64号。负责人:白双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志恒,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明晖,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彭凯德,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东,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支行(下称湖滨农行)因与被申请人吕明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滨农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培新审 判 员 黄怀大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