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立香与孙经伦,蒋涛,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香,孙经伦,蒋涛,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徐立香。被执行人孙经伦。被执行人蒋涛。被执行人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经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香与被执行人孙经伦、蒋涛、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107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经伦、蒋涛、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立香案件受理费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孙经伦、蒋涛、天津引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玉岭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