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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褚林、方蓉与被上诉人李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林,方蓉,李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2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林,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生,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蓉,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江苏泰丰房地产中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褚林(方蓉丈夫),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生,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云,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李美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箫,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褚林、方蓉与被上诉人李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褚林、方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褚林、方蓉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褚林、方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褚林、方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褚林、方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周 彬代理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