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坤诉被告张建军为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陈XX,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张XX,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慧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耐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