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肃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坤诉被告张建军为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陈XX,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张XX,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慧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耐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