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小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小额字第463号原告:新疆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住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935号。法定代表人:徐永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秋,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维斯特小区24号楼2单元303室。被告:王国雄,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935号盛世嘉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