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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迷成与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迷成,付永军,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周迷成,男,1969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执行人:付永军,男,1971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周迷成申请执行付永军、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迷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作出(2013)北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5000元,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