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二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凤阳县大庙镇周圩村民委员会与赵传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大庙镇周圩村民委员会,赵传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二初字第00628号原告:凤阳县大庙镇周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章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赵传学,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城镇体育路××号。委托代理人:夏立新,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大庙镇周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传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大庙镇周圩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凤阳县大庙镇周圩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