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李太洪、李日彬、李太强、龚连、黄静燕、刘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李太洪,李日彬,李太强,龚连,黄静燕,刘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主要负责人:黄南武,行长。被执行人:李太洪,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李日彬,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李太强,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龚连,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黄静燕,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刘明坤,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日彬、李太强、龚连、李太洪、黄静燕、刘明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日彬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4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日彬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0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李日彬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011元。四、划拨被执行人李日彬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47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杨名锋代理审判员 :练文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