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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行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刘永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贵,邓其灶,邓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其灶,男,汉族。被执行人邓章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贵与被执行人邓其灶、邓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556363元,案件受理费5041.8元、执行费2245.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沙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