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肖×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357号原告肖×,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