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66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盗窃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区淮南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一店,趁被害人陈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4573元)盗走。2.2014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北区淮南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一店,趁被害人窦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1365元)盗走。3.2014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北区学院路“飞宇网吧”五店,趁被害人屠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主机上充电的一部黑色移动定制手机(经鉴定价值279元)盗走。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退还给被害人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窦某某、屠某某的报案和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的监控录像,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4)2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21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