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3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世芬与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芬,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3314号原告李世芬,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城县汇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8号茗源居小区一幢二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张海莲,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世芬与被告普洱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世芬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李世芬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简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