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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三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史先明与新疆前海大厦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先明,新疆前海大厦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三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先明,男,汉族,1947年11月22日出生,新疆前海大厦退休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前海大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谢瑛,新疆前海大厦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卫民,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新疆前海大厦工作人员,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家属院。人史先明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前海大厦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4)喀垦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和调解。上诉人史先明、被上诉人新疆前海大厦的委托代理人郝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未对双方争议的4.8万元应否退还及利息0.2246万元是否支付的实体问题进行查明和认定,属重要事实存在遗漏,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第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4)喀垦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史先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审判员 褚   彩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廷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