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坤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坤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4061号罪犯王坤,现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了(2011)甬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2月22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前次减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服装缝纫机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坤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