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风国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国,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李风国,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齐风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军,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传春,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风国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风国及委托代理人齐凤营、被告王建军及委托代理人张传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风国诉称:2013年5月12日,被告借我钱14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4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建军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142000元,原告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被告王建军欠山东巾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金215000元,于2010年1月16日到期,2010年1月11日累计欠款269034元。因李风国的妻子孙玉梅在山东巾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入股,2012年9月份经岳好军介绍将孙玉梅的债权抵顶了王建军的债务,王建军先后用酒抵顶了部分债务,价值128000元,于2013年5月12日王建军又给李风国打了一个借条,今借到李凤国现金壹拾肆万贰仟元整,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庭审笔录、借据、山东巾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证明两份、岳好军的证明一份及李凤国和孙玉梅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件经庭审质证后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李风国持借据通过法院向被告索要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142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一开始虽没有直接的借贷关系,但是经被告要求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山东巾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债权债务转让,且被告用部分酒抵顶了部分债务,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在诉讼中也未请求利息,对此,对于利息问题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风国现金142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保全费123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亢德申审 判 员 刘琬淇人民陪审员 刘百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