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行执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学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学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行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彭学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广行执字第001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学四在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的存款xx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学四在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曼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