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周金泉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周金泉,刘友元,周丽君,岳阳金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县华威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国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九盛欣邦九楼。法定代表人杨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风湖小区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周金泉,董事长。被告周金泉,系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友元,系岳阳国澳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周丽君。被告岳阳金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滨园艺场三分场。法定代表人周金泉,董事长。被告华容县华威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胜峰乡石伏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周金泉,董事长。上述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中,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国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设南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尹美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粮油公司)、周金泉、刘友元、周丽君、岳阳金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饲料公司)、华容县华威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岳阳国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澳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万大洋、陈值组成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裁定冻结了上列被告银行存款1000万元及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曙明,被告金泰粮油公司、周金泉、刘友元、周丽君、金泰饲料公司、华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被告国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美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澳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裁定准许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撤回对国澳公司的起诉并解除了对国澳公司的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称,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申请最高额度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和其他方(其他被告)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并由被告一的库存物资提供质押反担保。同时约定,担保期间,如被告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等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如违反约定,原告有权提前要求被告清偿原告担保的债务,并向原告支付担保金额10%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缩减担保授信额度或停止为被告提供担保。2013年8月26日,原告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保证原告的自身权利,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与被告二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被告二以所有的小汽车(车牌号为湘F×××××)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2013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被告三以在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6.13%的股份进行质押反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的登记手续。同日,原告与被告五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将被告五的库存原材料进行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的相关手续。2013年8月2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二、三、四、五、六、七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原告担保的壹仟万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代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现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周金泉向外借了高额利息的借款,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经对其正常的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被告一借款的保证人,负有代偿本金共计壹仟万元及其利息的责任。依据《委托担保协议》的规定,被告一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等事件,没有书面通知原告,应当提前偿还原告担保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与利息。根据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余被告应当对原告担保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对于抵押物、质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担保的本金壹仟万元及其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承担上述担保金额的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小汽车,质押给原告的股权、库存原材料等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委托担保协议、保证反担保的相关材料,证实金泰粮油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原告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及被告一到六提供了保证反担保;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发放贷款凭证,证实1000万元已经发放给金泰粮油公司;3、原告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的往来凭证,证实原告代为偿还了1000万元。被告金泰粮油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告代为偿还1000万元属实,答辩人的担保协议也属实,答辩人同意支付原告代偿的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原告主张的复息、违约金等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周金泉等五被告口头答辩称,保证合同属实,答辩人同意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1000万元的代偿款希望能分期偿还。金泰粮油公司等六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金泰粮油公司等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金泰粮油公司等六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金泰粮油公司与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金泰粮油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3日,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费率为3.1%,一旦债务逾期,金泰粮油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应向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支付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由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偿的,除支付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并按所垫款项每日万分之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013年8月26日,周金泉、刘友元、周丽君分别与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为金泰粮油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向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为清偿的融资授信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金泰粮油公司、金泰饲料公司、华威公司亦与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金泰饲料公司以其自有的包括包装袋、原材料等评估价值700万元的库存物资(双方制作了清单)作为质押物为该笔债权提供担保,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金泰饲料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租赁金泰饲料公司的场地存放质押物并由第三方湖南泊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管。刘友元亦以其在金泰粮油公司持有的6.13%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并自愿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但未办理其他手续。2013年8月30日,周金泉以其所有的保时捷凯宴汽车(型号3598CC)作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在岳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8月2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向金泰粮油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金泰粮油公司未按约还款。2014年8月5日,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代金泰粮油公司偿还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的借款1000万元,承担了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金泰粮油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委托担保协议》签订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向金泰粮油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金泰粮油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如约履行了提供保证的义务,代偿垫付了1000万元借款,金泰粮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有权向金泰粮油公司追偿其直接清偿部分金额及相关损失。但《委托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担保金额10%的违约金和按垫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六支付的垫款利息,过分高于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法减少至以担保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周金泉、刘友元、周丽君、金泰饲料公司、华威公司为金泰粮油公司的贷款向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理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周金泉以其所有的保时捷凯宴汽车(型号3598CC)作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在岳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请求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金泰饲料公司以其自有的包括包装袋、原材料等评估价值700万元的库存物资作为质押为该笔债权提供反担保,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依法就该质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刘友元以其在金泰粮油公司持有的6.13%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并未将质物移交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占有,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实际控制质押物,质押并未成立,岳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请求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按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周金泉、刘友元、周丽君、岳阳金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县华威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应当支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在岳阳金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监管仓库的库存物资及对周金泉抵押的保时捷凯宴汽车(型号3598CC)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湖南金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周金泉、刘友元、周丽君、岳阳金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县华威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孟君审 判 员 万大洋审 判 员 陈 值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媛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质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质押人,债权人为质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