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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6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谢银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银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639号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琼瑜,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赞,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银练,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银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市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艳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