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蒋兰英与欧阳信龙、马艳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青执字第17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兰英,欧阳信龙,马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蒋兰英,女。被执行人欧阳信龙,男。被执行人马艳红。申请执行人蒋兰英与被执行人欧阳信龙、马艳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终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阳信龙、马艳红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欧阳信龙、马艳红的存款18202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