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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全平与吴国栋、陈慧琴、吴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林全平。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栋。被告陈慧琴。被告吴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全平与被告吴国栋、陈慧琴、吴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全平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全平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全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唐超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军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